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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界——老电梯的换新记


2026-05-31 10:31 来源: 阅读量:0

老电梯的换新记

 

案情回顾

和平公寓是建成于1996年的24层高层住宅小区,有170户居民。有两部电梯虽说是“老骥伏枥”,其实早就“力不从心”了。近两年故障频发,不仅耽误大家出行,更重要的是,已经成为悬在居民头顶脚下的安全隐患。经过街道和社区的多方奔走,社区党委组织物业和业委会多次召开协商会议,反复协商。电梯更换赶上了国家的好政策——被纳入了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范围。但政策有政策的要求,和平公寓小区是私产房,当年没有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就意味着,补贴后约3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需要业主承担,居民们对分摊费用产生分歧。

 

法治小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81条、第283条也明确告诉我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优先从维修资金中支出;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对应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法律明白人有话说

换电梯是惠及每一位家人的好事、实事。每一笔费用的分摊,都是一份责任的履行;每一次大家的配合,都是社区凝聚力的真实体现。电梯换新之后,每个人都要多一份爱护。让这部“上下楼”的方寸空间,真正成为传递邻里温情、构建和谐社区的流动窗口。家园的美好,不在于楼有多高,而在于人心有多齐。让我们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一起把这件事办好,把家园守好!

记者:张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