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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19-04-29 15:30 来源:河西融媒 阅读量:2605

  为深入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拼质量、拼效益、拼结构、拼绿色度,不断提升现有产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积极树立“大环境”理念,以城区品质和综合环境的提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对培育引进新动能的扶持

  (一)领军科技企业的落户扶持

  对引进估值超过10亿美元及以上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瞪羚企业落户扶持

  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 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落户后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优质科技企业落户扶持

  1.对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中的上市公司,在河西区 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落户扶持。

  2.对非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中的上市公司,在河西区设立的金融科技类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落户扶持。

  (四)潜力型创业企业扶持

  新引进的企业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 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投资机构对我区创新型企业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机构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最高200万元。

  (五)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扶持

  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跨越性、颠覆性、原创性突破的新 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为(符合1-3中情形之一即可):

  1.得到业界高度认可并符合全球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原 创性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须至少同时满足(1)-(5)中四项条件):

  (1)世界知名学者的推荐,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 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日本等国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术进步奖、中国专利奖中的一项;

  (3)具有国际领先的高科技科研创新能力,项目核心人员 具有世界前100名名校学历,且在世界顶尖科学杂志(影响因子在30以上)发表过第一作者文章,文章引用率超过 10000;

  (4)具有国际领先的高科技产业转化能力,企业核心人员具有将学术研究转化为商业产品,并被“世界500强”企业采用的高科技产业转化经历;

  (5)具有国际领先的企业管理能力,企业核心人员具有在“世界500强”企业的工作及领导经历,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超过3年时间。

  2.属于国家科技部“973”“863”计划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由该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或军委科技委1000万元及以上的课题项目。

  3.承担美国、欧洲或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顶尖科研计划的首席科学家项目(如 DARPA 研究计划、Horizon2020计划等项目)。

  (六)R&D投入扶持

  区内企业年度R&D投入超过50万元(含)的,按10%的比例予以扶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七)此条规定的扶持政策可与房租补贴、区域经济综合 贡献值等相关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二条 对中坚企业的培育扶持

  (一)本文所称中坚企业,是指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限上法人单位和非独立法人中对我区的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在100万及以上的单位。

  (二)限上法人中坚企业当年度核心支撑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两项)的增长率和企业税收增长率的平均值超过10%(含),且上一年度相关指标增速不为负值。

  (三)非独立法人企业当年度税收增长率超过10%(含),且上一年度税收增长率不为负值。

  (四)培育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其上一年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予以扶持。限上法人中坚企业按其对我区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的30%予以扶持,最高500万元,非法人中坚企业按其对我区 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的 20%予以扶持,最高500万元。

  (五)符合享受我区其它以区域经济综合贡献为扶持标准的企业,择优选择一项享受扶持。

  (六)本条相关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对小微企业上限纳统的培育扶持

  (一)区统计局汇总整理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2000万元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在 300-50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营业额在100-2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和年营业收入500-1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构建“小升规”企业培育库。

  (二)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资 质等级建筑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三)纳统后第二年起企业核心支撑指标增长率和税收增 长率的平均值超过10%(含),按其对我区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的10%予以扶持,最高100万元。企业达到其它更高扶持奖励标准的,按更高标准享受扶持政策。

  (四)超过上限纳统标准,但因相关原因未纳入统计范围 的企业纳统后,不直接享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政策,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享受的扶持标准。

  (五)本条相关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第四条 对专业服务业的扶持

  (一)对文化产业的扶持

  1.区内重点文艺企事业单位原创作品获得文化部文华大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文华表演奖、中国戏剧奖(梅花、曹禺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奖荷花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杂技金菊奖的给予20-30万元奖励。

  2.区内重点文艺企事业单位原创作品且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首演的舞台剧、话剧、音乐剧,在上述城市演出场次20(含)-50(含)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扶持;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超过50场以上的场次按每场2万元给予扶持;在境外商业演出达1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扶持。每台演出剧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

  3.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电影、电视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单位、电 视台和全国院线,知名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扶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4.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 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对于入选 G20 峰会、APEC 会议等国际性重大活动或国 家级重要会议的文化创意产品,给予文化创意产品产权企业单次 1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扶持最高 100万元。

  7.宣传河西元素扶持。支持企业制作发行含有河西元素且 具有提升河西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且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8.鼓励文化产品创新和开发。进一步丰富文化产品,创新 旅游产品开发设计,挖掘地域文化、历史、民俗、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地方特色和独特性,加大对产品文化包装和宣传推介,培育我区旅游纪念品和手信。对企业从事文化 产品设计、策划、制作、制造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二)对体育产业的扶持

  1.对新引进企业的扶持。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含),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以成立 时间计算)年均增幅超过15%(含),具有持续性成长空间的体育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落户扶持;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以成立时间计算) 年均增幅超过 15%(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落户扶持。

  2.对体育产业项目的扶持。对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业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 推向市场后,申请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按实际费用的30%予以扶持,最高50万元。

  3.对技术创新的扶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装备器 材和新型体育服务技术的研发项目,按照企业研发投入金额的20%予以扶持,最高100万元。

  4.对体育赛事的扶持:

  (1)在我区举办,与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的国际级、全国性体育赛事或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体 育活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对于长期(三年以上)落户河西的,可给予每次最高300万元的办赛扶持。

  (2)在我区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 规划,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体育赛事、活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可给予每次最高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互联网新媒体产业的扶持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网信部门认定的新媒体企业(含分公司),按其对我区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的80%予以扶持,最高500万元。

  2.相关企业租赁办公场地,最高可按承租价格的50%予以补贴。

  (四)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扶持

  1.限额以上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增长率的平均 值超过 10%(含),且上一年度相关指标增速不为负值的,按其对我区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的 50%予以扶持,最高 500万元。

  2.首次纳统的律师事务所,从本款第1项与第三条第(二) 款中择优享受扶持,不重复享受相关扶持。

  第五条  对绿色发展的扶持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且改造后的综合节能率超过10%(含),按实际投入的 10%予以扶持,最高100万元。

  (二)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区内企事业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 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三)节能环保示范支持

  区内企事业获得绿色建筑、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节水示范单位等节能环保领域荣誉奖项的依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推动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

  对经事先备案的商务楼宇,上年度新引进企业的年度区级经济综合贡献值超过2000万元(含)的,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所引进企业上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5%、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的上年对我区 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每同比增长5%,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每增加3家纳统企业,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核定标准和相关说明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 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除有明确规定的,同一扶持对象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可从优选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三)核定奖励标准的企业统计数据和税务数据需经区统计局和区税务局核定并出具证明,确保真实准确。

  (四)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扶持资金可用于奖励单位高管人员和其它骨干。

  第八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扶持的单位原则上应在河西区工商注册、依法 纳税的单位,达到纳入统计标准限额或规模以上单位的统计渠道必须在河西区(不在河西区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受统计渠 道限制,但不能享受与纳统相关的政策),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 方向,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享受相关政策后,应在河西区继续经营、注册、纳税不低于10年;由于非正常原因停业、歇业、清算或迁出河西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资格,并收回全部扶持款项。

  第九条申请与受理

  (一)扶持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确定具体申报要件和资料。申请第二、三条扶持的,向区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申请其它条款扶持的,向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每个季度,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职能部门后除需多部门共同研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申请单位报送资料后的下一个季度 内,履行相关程序发放扶持资金。

  (二)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区监察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委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