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吸引京、冀企业来区发展的扶持办法
2019-04-29 15:29 来源:河西融媒 阅读量:3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分工方案,以及《天津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部署要求,抢抓机遇,发挥优势,深入参与,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集聚,进一步提升城区国际化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扶持的企业应为由北京市(京)或河北省(冀)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设立,符合河西区产业导向并注册纳税的企业,京、冀投资方出资比例不应小于企业注册资金或总投资的30%。
(二)申请扶持的京、冀企业工作人员应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三)申请扶持的中介人是指引进项目,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使得项目成功落户的第一信息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京、冀企业落户的扶持标准
(一)对新注册企业的扶持标准
自企业注册年度算起,连续三年以企业年度留区税收5万元为计算起点,实行按档位递增比例扶持,见下表:
新引进企业税收档位扶持表
档 级 |
实现留区税收 |
扶持比例 |
一 |
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 |
10% |
二 |
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 |
15% |
三 |
20万元(含20万元)—30万元 |
20% |
四 |
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 |
25% |
五 |
50万元(含50万元)—75万元 |
30% |
六 |
75万元(含75万元)—100万元 |
35% |
七 |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
40% |
(二)对重点纳税企业的扶持标准
对注册三年以上的老企业,按照《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引入和发展的扶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区外转入企业的扶持标准
对税务关系迁入河西区或成立同投资方同法人同业务的京冀企业,自企业税务关系迁入或注册年度算起,连续三年按照年度留区税收的50%给予扶持。
第四条 租赁或购买载体的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租赁办公载体
1、对租赁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租赁者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开展自主经营活动的知名品牌连锁企业,租赁商业载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签约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房屋年度租金的5%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购买办公载体
1、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成交价的5%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一次性购买商业载体500平方米(含)以上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照成交价3%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促进京津冀产业对接的扶持标准
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利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聚集承接与我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科技、信息、商务服务等优势资源,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结构,各产业扶持标准如下:
(一)支持引进企业总部及结算中心
1、对新引进的央企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均须含结算中心,下同)、给予租赁面积三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当于三年房租的资金扶持,并可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扶持标准,给予双倍扶持。相关企业总部扩大经营面积的,自新租赁或购买合同签约之日起,可继续享受三年房租补贴或同等金额的资金扶持。
2、对新引进的央企、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的二级总部、地区总部、总部直属的相关功能中心、部分北京市属国企总部和各类企业结算中心,可给予租赁面积一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当于一年房租的资金扶持,并可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扶持标准,给予双倍扶持。
本条款的规定适用于京冀以外各地的央企、民企和跨国公司。
(二)科技研发机构
对京、冀地区国家级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中关村科技园区等科研机构新设立的科技研发、软件、设计为主的现代科技服务业,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可连续三年根据区域经济的贡献率大小给予扶持。对新认定的京、冀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除享受市、区相关政策外,科技小巨人企业再一次性扶持10万元;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再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三)文化创意产业
充分利用区内文化产业载体资源,积极和京、冀重点文化产业企业对接。对新引进的京、冀文化创意类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扶持标准,给予双倍扶持。其它扶持政策参照《河西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西政[2013]40号)和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介服务业
对新引进的京、冀地区知名法律事务、会计财务、咨询鉴证评估、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类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扶持标准,给予双倍扶持。
(五)电子商务服务业和都市旅游业
1、对新引进的符合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京、冀电商总部、小型电商孵化器、物流配送等于一体的电商产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机构,享受总部经济政策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2、对新引进的旅游商品研发创新、宣传促销并收到较大品牌效应的京、冀旅游企业,参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天津市旅游局关于做好旅游市场营销工作的通知》(津旅市场[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金融业
1、对在我区新设立的京、冀银行的天津分行(或相当于此级别的全国性二级总部、总行直属的事业部门及功能中心等)给予租赁面积三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当于三年房租的资金扶持。相关银行总部扩大经营面积,自新租赁或购买合同签约之日起,继续享受三年房租补贴或同等金额的资金扶持。
2、对银行总行,在执行本条款第1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3、对银行以外的符合河西区金融业发展导向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或相当于此级别的全国性二级总部、全国总部直属的事业部及功能中心等),可给予租赁面积一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可给予相当于一年房租的资金扶持。
4、对银行以外的符合河西区金融业发展导向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全球、全国总部,在执行本款第3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除本款上述规定外,各类符合河西区金融业发展导向的金融机构,还参照《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款的规定适用于京冀以外各地的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
(七)上市挂牌企业
对京、冀地区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优先给予扶持资金兑现;自总部设立年度算起,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可连续三年根据区域经济的贡献率大小给予扶持。
(八)其它投资项目
鼓励京、冀企业在河西投资商务、商业载体项目开展自主经营活动,除享受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补贴外,还可享受:
1、对持有商务楼宇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产权单位,自投入使用年度算起,按照年度房产税留区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扶持。
2、对持有商业单体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产权单位,自开业年度算起,按照年度房产税留区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扶持。
3、鼓励京、冀投资人对地上、地下车位实施绿色新能源改造,按照市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优先安排资金给予补贴。
第六条 企业工作人员购房的扶持标准
鼓励重点京、冀企业非本市户籍的工作人员在我区购买商品住宅和公寓,按成交价的1%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项目中介人的扶持标准
(一)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租赁载体500平方米(含)以上且租期超过两年的项目中介人,按首月租金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购买载体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照总房款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标准核算
第八条 每年度,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准备申报资料,向区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区投资促进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兑现。
第九条 扶持政策所依据的年度留区税收为当年度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7项税种区级留成之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留区税收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同一扶持对象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可从优选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条款的扶持对象均应遵守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享受相关政策后,应在河西区继续经营、注册、纳税不低于5年;由于非正常原因停业、歇业、清算或迁出河西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资格,并收回全部扶持款项。
第十二条 企业、中介单位(部门)和自然人获得的扶持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由河西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