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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支持企业引进和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2019-04-29 15:29 来源:河西融媒 阅读量:28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招商服务工作,发挥政策对实体经济和项目的引领作用,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落户河西。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招商引资和服务工作合力,以城区品质和综合环境的提升,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河西区依法设立、诚信经营、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具体包括:中坚企业、新注册企业、区外转入企业以及企业高层次人才和中介机构。

  • 中坚企业。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限上法人单位和非独立法人中对我区的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 新注册企业。由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在河西区新设立的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并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
  • 区外转入企业。税务关系迁入河西区的区外企业。
  • 企业高层次人才。参照国家和市、区相关规定确定企业高层次人才,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功人员或优秀管理人才由人员所在企业或机构认定。
  • 中介机构。在引进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促成作用,并使企业成功落户河西的第一信息渠道。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企业类别

  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达100万元以上扶持比例

  年度核心支撑指标增长率和企业税收增长率平均值

  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扶持比例

  合计

  限上法人企业

  10%

  0-5%

  8%

  18%

  5%(含)-10%

  10%

  22%

  10%(含)以上

  20%

  30%

  非独立

  法人企业

  8%

  0-5%

  6%

  14%

  5%(含)-10%

  8%

  16%

  10%(含)以上

  12%

  20%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中坚企业的扶持标准。对中坚企业以企业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100万元为计算起点,按照年度核心支撑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两项)的增长率和企业税收增长率的平均值,以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为基数享受叠加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详见下表:

  中坚企业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扶持比例表

  第四条 对新注册企业的扶持标准。自企业注册年度算起,连续三年以企业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10万元为计算起点,实行按梯度递增比例结合增速情况进行扶持。第一年享受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扶持比例;自第二年起,按照年度核心支撑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两项)的增长率和企业税收增长率的平均值,以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为基数享受叠加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详见下表:

  企业注册年限

  年度核心支撑指标增长率和企业税收增长率平均值

  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扶持比例

  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万元)

  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扶持比例

  合计

  注册第一年

  ——

  ——

  10(含)-50

  10%

  10%

  ——

  ——

  50(含)-150

  20%

  20%

  ——

  ——

  150(含)以上

  30%

  30%

  注册第二、三年

  0-5%

  8%

  10(含)-50

  10%

  18—28%

  5%(含)-10%

  12%

  50(含)-150

  15%

  22—32%

  10%(含)以上

  20%

  150(含)以上

  20%

  30—40%

  新注册企业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扶持比例表

  注:符合京、冀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注册第一年以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5万元为计算起点。

  第五条 对区外转入企业的扶持标准。对税务关系迁入河西区的区外企业,自企业税务关系迁入年度算起,连续三年按照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的50%给予扶持。

  第六条 对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的扶持标准。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企业年度核心支撑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两项)的增长率和企业税收增长率的平均值,在原定的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扶持比例中做梯度调整。

  年度核心支撑指标增长率和企业税收增长率平均值

  个人所得税扶持比例

  企业高层次人才

  增速为负

  原比例50%

  0(含)-5%

  原比例70%

  5%(含)-10%

  原比例90%

  10%(含)以上

  原比例100%

  企业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扶持比例表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的扶持标准。

  1、对引进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租赁我区载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且租期不少于两年的中介机构,按1个月租金额度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引进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购买我区载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中介机构,按照房款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引进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审核认定按照引进企业1个月的房屋租金额度或引进企业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的5%给予中介机构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租赁或购买载体的扶持标准。

  1、鼓励企业租赁办公载体的扶持标准。对租赁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租赁者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鼓励企业购买办公载体的扶持标准。对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载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成交价3%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引进企业总部及功能性中心的扶持标准。

  为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促进各类中央企业、民营企业总部集聚,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或地区性总部(功能性中心)。

  1、对新引进的央企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均须含功能性中心,下同),给予租赁面积三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当于三年房租的资金扶持,并可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扶持标准,给予双倍扶持。相关企业总部扩大经营面积的,自新租赁或购买合同签约之日起,可继续享受三年房租补贴或同等金额的资金扶持。

  2、对新引进的央企、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的二级总部、地区总部、总部直属的相关功能中心、部分北京市属国企总部和各类企业功能性中心,可给予租赁面积一年的房租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当于一年房租的资金扶持,并可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扶持标准,给予双倍扶持。

  第十条 特殊招商优惠政策的扶持标准。对新引进或新转入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大项目、好项目,对我区多业支撑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行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但原则上优惠期不超过三年,扶持比例不超过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80%。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对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商业载体的扶持及享受其他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总额,且须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20万元(含)以上。其中,中介、服务业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10万元(含)以上;京、冀企业上一年度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值5万元(含)以上。

  第四章 申报、受理与标准核算

  第十二条 每年度,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准备申报资料,向行业部门提出申请。行业部门依据扶持政策,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发放扶持资金的审核报告,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年条 特殊招商优惠政策,由扶持对象准备申报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部门在得到分管区领导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委托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区合作交流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召集各相关单位共同展开讨论,经各部门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扶持政策的会议纪要。各行业部门依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各行业部门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分批次报区财政局请款,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后向扶持对象逐一兑现。

  第十四条 除有明确规定的,同一扶持对象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可从优选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核定扶持标准的企业统计数据分别由区统计局和区税务局提供,并确保真实准确。其中:区统计局提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及增速等年度核心支撑指标数据;区税务局提供企业税务数据。区合作交流办负责核定并以此作为扶持资金的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条款的扶持对象均应遵守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享受相关政策后,应在河西区继续经营、注册、纳税不低于10年;由于非正常原因停业、歇业、清算或迁出河西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资格,并收回全部扶持款项。

  第十七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扶持的,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区监察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扶持资金按照“谁提出、谁兑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承诺类扶持资金采取分段考核、分期兑现的办法,未达到承诺的及时止损、停止兑现。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委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符合河西区产业发展方向、依法经营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述标准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西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